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,驻灌部省市属单位:
2017年8月23日,在新安镇石头路与新安南路交叉口,县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劝离10余名占道贩卖水果摊贩时,双方发生纠纷,并引起冲突,致使6名摊贩和4名城管执法人员受伤。纠纷发生后,县公安局高度重视,迅速成立“8·23”纠纷处置现场指挥部以及调查取证、协调化解、舆情引导工作专班,扎实开展纠纷调处化解工作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各部门的鼎力支持下,双方于8月25日达成谅解,至9月1日,该纠纷得到了圆满调处。在处置该纠纷过程中,县公安局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和大局意识,坚持依法公正处理,强化沟通,灵活运用法律政策,及时妥善调处了该纠纷,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。朱亚等3名同志指挥有方、身先士卒、工作严谨、措施得力,在该起纠纷的化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根据中组部、人事部印发的《公务员奖励规定(试行)》(中组发〔2008〕2号)文件精神,通过单位请示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、纪检监察部门核查、公示等程序,经县政府研究,决定给予在“8·23”纠纷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记三等功(名单见附件)。
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、锐意进取、再立新功。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,扎实奋进,全力做好各项工作,为建设“强富美高”新灌南作出新贡献。
附件:记三等功集体和人员名单
灌南县人民政府
2017年12月22日
记三等功集体和人员名单
一、集体三等功
灌南县公安局
二、个人三等功
朱 亚 灌南县公安局副局长
薄巍涛 灌南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教导员
张云龙 灌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
抄送:县委各部门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,县法院,县县检察院,县人武部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